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羅簡字第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昱均 女二十八歲(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一九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林昱均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之記載。
二、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而為上開犯行,此次經刑事訴追後,當能知所警惕,本院因
認前述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
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
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鄭貽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沈峰巨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它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