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11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四年度南小字第一一四號
  原   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訴訟代理人  柳信賢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南小字第一一四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
年一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張銘晃
      法院書記官 鄭吉裕
      通   譯 張信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肆仟捌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鄭吉裕
法官張銘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
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鄭吉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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