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558號原告 蔡萬土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 律師
李志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大偉 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叁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仟肆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叁萬陸仟玖佰陸拾元,原告僅繳納叁仟元,尚欠壹拾叁萬叁仟玖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