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35號聲請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代理人 林引仁蕭文卿 相對人 賴榮源 相對人 賴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第三人 賴榮泉 及相對人賴榮源於民國89年10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賴榮源對聲請人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26,000元之法定抵押權,到期日、利息、違約金等均詳如國民住宅貸款契約所載;嗣第三人賴榮泉上開所有之不動產於86年11月26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賴建中所有,此均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賴榮源於清償期屆至尚欠聲請人本金324,205元及相關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國民住宅貸款契約及借據影本、國民住宅法定抵押權囑託登記清冊影本、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楊登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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