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2號
原   告 蘭陽經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賢儀
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高金英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000元,應
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