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6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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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6201號聲請人 高郁閔 相對人 劉秋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後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三十七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支票所載發票年月日為曆法上所無,似可解為以該月之末日為發票日(民國51年10月11日(51)台函民字第5047號參照)。是形式上本票記載之年月日,縱與事實不符,不使票據效力歸於無效,故本票上所記載之發票日及到期日為曆法上所無之年月日,應以該月之末日為該本票之發票日、到期日。查本件附表編號5所示之本票記載到期日為102年2月30日;附表編號17所示之本票記載到期日為103年2月30日,惟上開日期係屬曆法所無之日期,應以該年該月之末日為本票發票日及到期日,始為適法,故該本票附表編號5應以民國102年2月28日為其到期日;附表編號17應以民國103年
2月28日為其到期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4年度司票字第620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101年10月21日│35,000元│101年11月30日│101年11月30日│NO655251││├──┼───────┼───────┼───────┼───────┼──────┼───┤│002│101年10月21日│35,000元│101年11月3日│101年11月3日│NO655252││├──┼───────┼───────┼───────┼───────┼──────┼───┤│003│101年10月21日│35,000元│101年12月30日│101年12月30日│NO655253││├──┼───────┼───────┼───────┼───────┼──────┼───┤│004│101年10月21日│30,000元│102年1月30日│102年1月30日│NO655254││├──┼───────┼───────┼───────┼───────┼──────┼───┤│005│101年10月21日│30,000元│102年2月28日│102年2月28日│NO655255││├──┼───────┼───────┼───────┼───────┼──────┼───┤│006│101年10月21日│30,000元│102年3月30日│102年3月30日│NO655256││├──┼───────┼───────┼───────┼───────┼──────┼───┤│007│101年10月21日│30,000元│102年4月30日│102年4月30日│NO655257││├──┼───────┼───────┼───────┼───────┼──────┼───┤│008│101年10月21日│30,000元│102年5月30日│102年5月30日│NO655258││├──┼───────┼───────┼───────┼───────┼──────┼───┤│009│101年10月21日│30,000元│102年6月30日│102年6月30日│NO655259││├──┼───────┼───────┼───────┼───────┼──────┼───┤│010│101年10月21日│30,000元│102年7月30日│102年7月30日│NO655260││├──┼───────┼───────┼───────┼───────┼──────┼───┤│011│101年10月21日│30,000元│102年8月30日│102年8月30日│NO655261││├──┼───────┼───────┼───────┼───────┼──────┼───┤│012│101年10月21日│30,000元│102年9月30日│102年9月30日│NO655262││├──┼───────┼───────┼───────┼───────┼──────┼───┤│013│101年10月21日│30,000元│102年10月30日│102年10月30日│NO655263││├──┼───────┼───────┼───────┼───────┼──────┼───┤│014│101年10月21日│30,000元│102年11月30日│102年11月30日│NO655264││├──┼───────┼───────┼───────┼───────┼──────┼───┤│015│101年10月21日│30,000元│102年12月30日│102年12月30日│NO655265││├──┼───────┼───────┼───────┼───────┼──────┼───┤│016│101年10月21日│30,000元│103年1月30日│103年1月30日│NO655266││├──┼───────┼───────┼───────┼───────┼──────┼───┤│017│101年10月21日│30,000元│103年2月28日│103年2月28日│NO655267││├──┼───────┼───────┼───────┼───────┼──────┼───┤│018│101年10月21日│30,000元│102年3月30日│102年3月30日│NO655268││├──┼───────┼───────┼───────┼───────┼──────┼───┤│019│101年10月21日│30,000元│102年4月30日│102年4月30日│NO655269││├──┼───────┼───────┼───────┼───────┼──────┼───┤│020│101年10月21日│30,000元│102年5月30日│102年5月30日│NO655270││├──┼───────┼───────┼───────┼───────┼──────┼───┤│021│101年10月21日│30,000元│102年6月30日│102年6月30日│NO655271││├──┼───────┼───────┼───────┼───────┼──────┼───┤│022│101年10月21日│30,000元│102年7月30日│102年7月30日│NO655272││├──┼───────┼───────┼───────┼───────┼──────┼───┤│023│101年10月21日│30,000元│102年8月30日│102年8月30日│NO655273││├──┼───────┼───────┼───────┼───────┼──────┼───┤│024│101年10月21日│30,000元│102年9月30日│102年9月30日│NO655274││├──┼───────┼───────┼───────┼───────┼──────┼───┤│025│101年10月21日│30,000元│102年10月30日│102年10月30日│NO655275││├──┼───────┼───────┼───────┼───────┼──────┼───┤│026│101年10月7日│10,000元│101年11月5日│101年11月5日│NO343052││├──┼───────┼───────┼───────┼───────┼──────┼───┤│027│101年10月7日│10,000元│101年12月5日│101年12月5日│NO343053││├──┼───────┼───────┼───────┼───────┼──────┼───┤│028│101年10月7日│10,000元│102年1月5日│102年1月5日│NO343054││├──┼───────┼───────┼───────┼───────┼──────┼───┤│029│101年10月7日│10,000元│102年2月5日│102年2月5日│NO343055││├──┼───────┼───────┼───────┼───────┼──────┼───┤│030│101年5月7日│10,000元│102年3月5日│102年3月5日│NO343056││├──┼───────┼───────┼───────┼───────┼──────┼───┤│031│101年10月7日│10,000元│102年4月5日│102年4月5日│NO343057││├──┼───────┼───────┼───────┼───────┼──────┼───┤│032│101年10月7日│15,000元│102年5月5日│102年5月5日│NO343058││├──┼───────┼───────┼───────┼───────┼──────┼───┤│033│101年10月7日│15,000元│102年6月5日│102年6月5日│NO343059││├──┼───────┼───────┼───────┼───────┼──────┼───┤│034│101年10月7日│15,000元│102年7月5日│102年7月5日│NO343060││├──┼───────┼───────┼───────┼───────┼──────┼───┤│035│101年10月7日│15,000元│102年8月5日│102年8月5日│NO343061││├──┼───────┼───────┼───────┼───────┼──────┼───┤│036│101年10月7日│10,000元│102年9月5日│102年9月5日│NO343062││├──┼───────┼───────┼───────┼───────┼──────┼───┤│037│101年10月21日│5,000元│101年10月22日│101年10月22日│NO34306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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