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43號原告 王享福
王富民 王富課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 律師
陳建宏 律師被告 郭裕琪
郭文雄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尚有地上物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問題有待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13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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