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8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廷豪 (原名 黃清東
連美華 (原名 黃連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肆仟壹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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