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8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明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柒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叁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