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65號聲請人 賴峪頡 代理人 張琬萍 律師
洪希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
三、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四、依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列以下支出項目:
(一)每月平均交通費支出1000元,請說明計算依據,並提出實際支出費用之證明文件。
(二)每月房屋租金5,000元與配偶共同分擔,請詳細說明其居住於何處?除聲請人及配偶以外尚有何人同住該屋?該屋為何人所有?與聲請人議定租金之過程為何?另請說明聲請狀所列住所新北市○○區○○路址房屋為何人所有?
五、依聲請人所陳報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聲請清算前二年每月平均收入為0元,而每月必要支出為8,500元。請詳細說明係如何維持每月生活開銷?
六、請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何財產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八、應提出其出售不動產之土地、建物謄本及異動索引,並提出所得價金帳戶及支出相關詳細內容及證明文件。
九、應補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包含民間債務之債權人、其地址及債權金額。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書記官李略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