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易字第3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琳英選任辯護人林群哲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辯論終結後,被告張琳英與告訴人 梁華文 成立調解,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易字第3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琳英選任辯護人林群哲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辯論終結後,被告張琳英與告訴人 梁華文 成立調解,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