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附民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27號原告 商文鴻 被告 張志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1年度中簡字第263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1月31日下午2時20分於本院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芳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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