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8號原告 楊氏宣 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 律師
覃思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聖祐 等3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參見最高法院104年度臺抗字第72號民事裁判意旨)。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魏聖祐、柳○澄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柳○澄及其法定代理人連帶給付原告8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聲明第3項係主張其中任一被告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其他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並主張被告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揆諸前揭說明,第1、2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相同,其訴訟標的金額應僅計其一即為已足,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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