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3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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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3117號
上訴人 何品佳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曹鈞揚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因上訴人間應負連帶給付責任,故上訴人中任一人繳納裁判費者,其他上訴人就已繳納部分即免負繳納之責),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書記官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