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29號聲請人 劉宏文鼎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劉宏文(男,民國000年0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為鼎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鼎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鼎展科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展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分配表呈送股東會及監察人承認在案,經徵得劉宏文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劉宏文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申報書暨收據聯、清算分配表、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等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程序費用金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鈞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