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79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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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7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794號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杏回 債務人 黃秋梅 債務人 陳慶雲
一、債務人黃秋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萬陸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五0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0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黃秋梅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慶雲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台端所提出之借據影本所示,債務人陳慶雲僅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得」行使先訴抗辯權,其行使與否乃保證人之權利;本件聲請狀中並未提出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對主債務人請求清償發生困難等情事,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陳慶雲負給付之責任,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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