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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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55號聲請人 傅鼎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0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2685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5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7-NX-45645-1││1│240││├───┼────────────────┼─────────┼────┼────┼────────┼─────┤│002│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52583-9││1│28││├───┼────────────────┼─────────┼────┼────┼────────┼─────┤│003│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91553-0││1│13││├───┼────────────────┼─────────┼────┼────┼────────┼─────┤│004│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14││├───┼────────────────┼─────────┼────┼────┼────────┼─────┤│005│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