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22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 律師
蔡文健 律師複代理人 楊家瑋 律師被告 趙修銘 訴訟代理人 吳美靜 被告 趙英鴻
趙春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件於民國113年4月19日原已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5月21日宣示判決。因原告於113年5月16日具狀本院陳稱,被告輔獲原告同意而可承租本案系爭土地,刻正待被告履行締約程序中,為節省訴訟資源,爰聲請本院再開辯論等語,經核非無理由,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旨。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