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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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2號原告 張秀茹 訴訟代理人 賴坤麟 被告 林純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原案號113年度交易字第76號, 嗣經 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113年度交簡字第5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錢毓華
法官張雅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