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73號聲請人鈺方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益銅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謝其任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17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1 沈春金 三信商業銀行大智分行111年2月12日20,880元G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