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簡上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勞簡上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簡上字第67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唐麗琴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 律師(法扶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艾為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樹人 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月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賴淑芬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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