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補字第32號
原   告 岱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富元 律師
被   告 辰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辰驊國際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之損害金每月新
台幣100.000元計算,依年息百分之十計算核定價額為新台幣新
臺幣1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7.6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張豐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