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97年度彰簡字第659號被告 阮氏錢 、 鄧氏美玲
、 鄧氏秋霞 等人妨害風化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扣案之營利所得新台幣叁萬玖仟叁佰壹拾元、監視器主機貳台、
監視螢幕壹台、A1包廂消費金額新台幣玖仟玖佰伍拾元,應發還
聲請人甲○○。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前因涉嫌妨害風化案件,業經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976號為不
起訴處分,為此請求發還其所有扣案之現金及錄影機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
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贓證物清單附在本
院97年度彰簡字第659號妨害風化案件偵查卷可稽,則聲請
人既經不起訴處分,本院97年度彰簡字第659號妨害風化案
件判決亦未宣告沒收上開物品,應無留存之必要,是聲請人
聲請發還,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