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勞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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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勞簡字第26號
原   告 甲0000000
訴訟代理人  曹大誠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私立佳言語文短期補習班間請求給付資遣
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玖萬叁仟捌佰零叁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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