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8號聲請人 曾如鈴汪慶輝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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