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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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在臺灣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本院95年度易字第
176號),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2月31日犯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76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2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