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再抗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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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再抗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抗字第22號聲請人 涂欣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開揚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本院106年度抗字第115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6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106年11月2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7頁)。茲聲請人迄未依限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憑(本院卷第19頁),依上開說明,本件再審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藍家偉法官柯雅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書記官戴伯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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