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9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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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902號聲請人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環世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5年度存字第1784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壹仟萬元之彰化銀行松江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列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亦為同法第106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前遵本院假扣押裁定,曾提供現金新台幣10,000,000元,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178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伊另有資金運用之需,欲領回上列現金擔保物,為此聲請將上列擔保物變換為彰化銀行松江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2796號民事裁定、提存書為證(見本院卷第7至9頁),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絮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