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59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高宜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宜食品有限公司等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00,000元,應繳
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10,8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