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79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7996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