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1838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上午10時5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
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敏雄
書記官 洪育祺
通 譯 吳政勳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柒佰陸拾參元,及
其中新臺幣參拾壹萬柒仟伍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
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
七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按新臺幣壹佰伍拾元
,逾期第二個月按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至第五
個月按每月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捌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
用卡帳單資料查詢及消費帳單明細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洪育祺
法官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