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5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譯賢 即大滿號商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抑或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六日起算)。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