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家上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家上易字第15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杜淑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生活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2月2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蔡芳齡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
書記官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