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上字第983號
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葉海萍 律師被上訴人乙○○兼甲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詐害行為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4年1月2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並應查明借款予甲○○者,究為上訴人個人抑為日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4日
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騰耀
法官楊絮雲法官許文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月6日
書記官李明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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