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43號聲請人 陳勁宇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方宜電器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包括已取得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之情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32號裁定參照)。
二、查相對人方宜電器有限公司聲請本院以90年度裁全字第4890號裁定准予對於聲請人之被繼承人 陳政華 之財產為假扣押,而上開債權人已就所欲保全之請求以聲請人及另一繼承人陳品潔為被告向本院起訴,並經本院91年度桃小字第487號判決原告勝訴確定在案,則本件假扣押債權人既已提起本案訴訟且經判決確定,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法自屬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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