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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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號
和解筆錄9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號原告乙○○被告丙○○被告甲0000000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號過失傷害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在本院刑事第法庭和解成立,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侯志融法院書記官曾美滋錄事呂家瑋到場和解關係人
原告乙○○被告丙○○、甲0000000訴訟代理人丙○○和解內容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佰萬元,給付方法:
(一)簽立調解書當日即95年2月24日給付新台幣伍拾萬元。
(二)95年3月31日前被告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萬元。
二、被告如未依本調解書約定履行,願再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五、原告願撤回刑事95年交簡附民字第6號丙○○等過失傷害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下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書記官曾美滋刑事第十庭法官侯志融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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