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11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鼎昌
陳秋福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鼎昌、陳秋福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李鼎昌、陳秋福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陳怡安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