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663號聲請人 蔡衛忠
蔡美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 蔡衛國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1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李媛媛法官林金吾法官高金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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