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等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636號聲請人 詹益浪 上列聲請人因與 劉德安 間請求返還借款等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47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4月11日為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憑,經10日於同年月21日發生送達效力。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蘇芹英法官李寶堂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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