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財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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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財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7年度家財訴字第33號原告 康寶珠 訴訟代理人 黃青鋒 律師被告 傅敬修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 律師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茲因前已言詞辯論終結,然尚有須調查之事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1月1日下午
2時15分,在本院中壢院區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二週內,具狀就下列事項表示具體意見,以利證據調查(繕本自送對造):
①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計算基準日是否應以民國107年8月6日即
兩造調解離婚成立之日?②原告婚前(90年3月24日前)投保,而在婚後持續繳款之保
險契約,是否應列入婚後財產?如應列入,其計算方法是否應扣除迄結婚日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③被告以婚後借款清償婚前債務,是否應將該借款同時列為婚
後積極及消極財產,並以上述①基準日計算現實債務餘額,始屬公平?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松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書記官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