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3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3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031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徐莉玲
瑞家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參萬陸仟肆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金管會核准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以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合併後存續銀行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債務人徐莉玲於民國(下同)94年11月22日邀同債務人 簡瑞家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800,000元,借期起於94年11月22日至114年11月22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百分之1.78,及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附違約金。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1年7月22日,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031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徐莉玲、簡│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16│││536465│瑞家│7月22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徐莉玲、簡│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36465│瑞家│8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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