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43號原告 王定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凱工程有限公司、 林正崑 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元,有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書記官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