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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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08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蕭德富
被告 羅依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係住新北巿坪林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
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