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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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08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蕭德富

被告 羅依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係住新北巿坪林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

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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