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86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864號

原告 黃妙菁

訴訟代理人 黃威智

被告 張恩偉

徐朝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起訴狀前未經合法送達被告徐朝翊,爰裁定於113年2月22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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