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97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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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9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9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三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美月 相對人即債務人羅威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杏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貳拾萬伍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