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66號原告台南縣佳里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63,82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4,453元。
2、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