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洪士傑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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