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420號原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表人 石崇良 訴訟代理人 喻崇文
卓均彥 被告 徐永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易字第9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李昇蓉法官陳怡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