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侵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侵附民字第50號原告AB000-H112173(即AB000-A112308,姓名年籍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林秉賢法官林新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詩涵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