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12號原告 許勝得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 律師
蔡晉祐 律師 徐萍萍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溫殿香 、 胡湘媚 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62,050元【計算式:(21,800元×287.75平方公尺)+1,089,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963元。原告本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73,963元裁判費,然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06年度救字第2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暫免原告上開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
二、請檢附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書記官張彩霞